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03号
刘瑞奕: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刘瑞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瑞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3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1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瑞奕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54.1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54.1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