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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执异41号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3-10-31 15:2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3)粤0803执异41  

李洪学、韩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湛江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李洪学、韩明、林少霞为(2023)粤0803执4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李洪学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452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韩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4461858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林少霞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100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三十一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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