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执异41号
李洪学、韩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湛江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李洪学、韩明、林少霞为(2023)粤0803执4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李洪学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452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韩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4461858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林少霞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100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803执459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