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06号
陆贻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陆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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