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21号之三
陈韶华、陈吉连、广州香榭丽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杨锦全与被告陈韶华、陈吉连、广州香榭丽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锦全不服本院(2023)粤08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0月20日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借款(租金)本金308842.76元及利息(以30884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向杨锦全支付律师费暂计10000元,实际律师费以收回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6%计算;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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