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24号之一
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磊:
原告湛江市民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民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中央空调费等合计171502.33元及违约金2919.08元;二、被告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民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8000元;三、被告蔡磊对被告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湛江市民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4.6元、申请费3270元,合计12184.6元,由被告湛江市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磊负担5630.54元,原告湛江市民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54.06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630.54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5630.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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