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706号
苏亚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苏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和被告苏亚辉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44006700114117915589)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于2023年9月12日到期;二、限被告苏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借款本金325432.16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4月19日止的利息3770.62元,并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苏亚辉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湛江万达广场14号楼250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659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02元,由被告苏亚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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