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307号
庞荣:
原告黄瑜诉被告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庞荣偿还给原告黄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4.1万元(利息:2021年6月份之前的利息为1.5万元;以及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19日止,利息为2.6万元;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合计9.1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庞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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