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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200号公告裁定、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30 10:4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玮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0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0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山市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玮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7670元及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75元,由被告中山市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湛江市玮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491.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1.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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