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柯杰娥:
本院受理原告林欢诉被告柯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柯杰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欢借款本金9532.12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林欢负担54.09元,被告柯杰娥负担105.9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5.9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