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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306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1-08 09:3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彭润杰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6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润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春梅支付货款37457元及支付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14元,由被告彭润杰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许春梅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90.1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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