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01号
舒绍彬: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英穗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绍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0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两项合计1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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