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48号
程进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程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515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761.46元(以尚欠货款4475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的违约金为3676.37元;以尚欠货款5154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3年8月7日的违约金为5085.09元。并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时止暂),合计60301.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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