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05号
容庆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容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利息89040元给原告,2023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0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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