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初根: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韦初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斌返还不当得利款28710元及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62元,由被告韦初根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吴海斌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60.6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