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39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鹰展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二商城、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同德城分公司:
原告韩宝湘诉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鹰展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二商城、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同德城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韩宝湘作为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二、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鹰展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二商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韩宝湘作为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鹰展分店、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二商城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三、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同德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韩宝湘作为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同德城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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