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广:
原告刘日迁与被告杨豪羽、第三人杨文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豪羽对(2022)粤08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杨文广对原告刘日迁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日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8.4元,由被告杨豪羽负担。原告刘日迁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758.4元,被告杨豪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758.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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