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08号之一
陈康强:
原告吴建忠与被告杨雁群、陈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主张由39203.06元变更为257281.98元;二、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03月19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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