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370号
邓雪梅 :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诉被告林炳生、邓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林炳生、被告2邓雪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28000元(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8日,按月利率1%计算,该期间利息计为28000元(200000乘1%乘14=28000元)支行利息,按照前述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给原告;2、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2邓雪梅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82545号)享有抵押权,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在抵押担保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偿还原告请求1的债权权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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