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87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润广告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推广费用3143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7775元;3、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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