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92号
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于2023年1月9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二横路2号之一的土地(总面积7164.20平方米)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土地价值约500万元;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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