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94号
庞国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明记蔬菜批发行诉被告庞国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国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明记蔬菜批发行支付货款247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明记蔬菜批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94元,由被告庞国风负担418.3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明记蔬菜批发行负担120.59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18.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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