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11号
陈康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陈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10月7日止的贷款本金69999.9元、利息3870.14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陈康平负担817.6元。被告陈康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817.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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