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1365号
陈国雄、湛江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梁华京与被告陈国全、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雄、梁友富、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公司、湛江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华京与被告陈国全、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退还款协议书》于2023年8月3日解除;二、限被告陈国全、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华京返还收取的款项400万元及支付违约损失(从2023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华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92.02元,由原告梁华京负担11092.02元,被告陈国全、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原告梁华京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800元,被告陈国全、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880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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