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64号
陈德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通、陈振才诉你被告陈德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德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十九巷548号(宗地代码:JC00514)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回给原告陈振通、陈振才。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德建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陈振通、陈振才预交,原告陈振通、陈振才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陈德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振通、陈振才径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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