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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40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1-27 10: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2409号

李琪、宋超琼:

原告吴妙秀诉被告李琪、宋超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琪、宋超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妙秀支付货款672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7.16元,均由被告李琪、宋超琼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57.16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57.1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2368953  陈大维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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