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358号
陈睿曲:
原告黄君与被告陈睿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06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78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共计34260.6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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