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84号
李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吴盛琛与被告李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国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吴盛琛;二、驳回原告吴盛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2.5元,由原告吴盛琛负担108.06元,由被告李国清负担2124.44元。原告吴盛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24.44元,被告李国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24.4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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