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52号
邓庆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邓庆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庆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11月20日止的透支本金33218.01元、利息3502.74元及费用3747.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85元,由被告邓庆媛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5.8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5.8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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