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600号
林炳生、吴燕红、熊志俭、黄祖油:
原告黄丹红诉被告林炳生、吴燕红、林小春、熊志俭、杨少丽、第三人黄祖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四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被告五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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