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执恢165号
广州市鸣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鸣瑞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你司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粤0803执恢1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如下:1.债权人南粤银行受偿7055963.62元;2.债权人越兴鸿公司受偿1381894.6元;3.债权人贝英公司受偿1328181.39元。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将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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