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89号
吴春霞、湛江市艳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溪县北坡艳杰冷冻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9670.03元及利息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