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44号
邹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兰与被告邓建华、第三人林伟春、邹秀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陈秀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