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磊:
本院受理李土富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土富2385.8元。二、驳回原告李土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5元,由原告李土富负担105元,被告周磊负担16.3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6.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