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50号
王远彪:
原告黄少玲诉被告王远彪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少玲与被告王远彪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少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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