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3486号
吴俊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吴俊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强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23年3月14日在线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20230075099)于2023年11月20日到期;二、限被告吴俊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11月17日止的贷款本金239526.96元、利息1052.21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5.14元、申请费1750.09元,合计4245.23元,由被告吴俊强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45.23元,被告吴俊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45.2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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