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518号
吴光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吴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对被告吴光景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1.1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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