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李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3)粤080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李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3年9月25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80000元、利息1780.26元、违约金767.2元及手续费3362.49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1.1元,由被告陈李养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871.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71.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