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301号
肖国汉: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敏诉被告肖国汉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至2023年7月共计54个月的抚养费270000元;2、被告按每月5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起至两儿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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