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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56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2-15 16:2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569号

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 

原告湛江市润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洋浦信宏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湛江市润德物流有限公司的拖车费113300元、案件受理费2566元及利息(利息以113300元为基数, 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洋浦信宏物流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13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520.21元,由被告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520.21元,被告王之源、郭宏亮、杨玉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520.2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2368953  陈大维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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