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566号
陈一贤: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梅与被告陈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一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梅支付货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一贤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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