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569号
邓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航与被告邓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邓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海航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5元,由原告黄海航负担84.9元,由被告邓伟军负担81.5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1.5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1.5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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