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65号之一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区冬明、吴洁、黄嘉裕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冬明支付经济补偿金31000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洁支付经济补偿金47000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嘉裕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四、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元(原告区冬明、吴洁、黄嘉裕已分别预付10元),由原告区冬明、吴洁、黄嘉裕分别负担1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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