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75号
林余养: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松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南鑫建材有限公司、林余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18865.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218865.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3日的违约金为42827.21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261692.41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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