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48号
林谊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婷与被告张祖善、第三人林谊生、林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凤婷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48号
林谊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婷与被告张祖善、第三人林谊生、林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凤婷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