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48号
林谊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婷诉张祖善、第三人林谊明、林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购房合同》;请求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利息应以购房款22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