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833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梦霞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梦霞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工资14880元;
二、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梦霞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125元以及返还已扣除个人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125元;
三、驳回原告梁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梁梦霞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元,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