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833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梦霞诉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8414.71元;请求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住房公积金合计3600元(单位:1800,个人:1800元);请求3: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奖合计9920元;以上叁项合计金额31934.71元。请求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