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79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浣如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浣如返还货款25498元;
二、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的上述债务,在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浣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浣如负担204.48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负担437.4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37.45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鼎盛分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37.4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