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74号之一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坚、梁菲、谭李凯、文志豪、陈军瑜、蔡碧霞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伟坚经济补偿金37258.01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菲经济补偿金3434.09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李凯经济补偿金60000元;四、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志豪经济补偿金57160元;五、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瑜经济补偿金9480元;六、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碧霞经济补偿金11603.56元;七、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0.54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