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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258号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3-11-08 17:3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陈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58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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