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